瓦房店市交通局
一、部门全称:瓦房店市交通局
二、部门职责:瓦房店市交通局是瓦房店市政府实施地方交通行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交通行业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为我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具体职能是:
1、境内县级以上公路及乡、村级公路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道路养护、工程施工及路政路产管理。
2、道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含机动车维修业、汽车配件经销业、修造船业、运输服务业、客货运输车辆审批、审验,交通专业技术培训,经营性港口、码头)。
3、地方口岸建设及口岸、船舶安全监督,协调组织船舶检验、船员考试发证。
4、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5、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客建基金、货建基金、运输管理费及各种交通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6、管理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营,企业法人代表的任免,实施宏观调控及计划统计、交通科技教育、设备能源、劳动工资、财务审计、体制改革、安全监督等专项管理。
7、负责局属基层党组织建设,行政监察和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8、全市抢险救灾、交通战备车船运输指挥和市政府下达指令性运输任务的组织实施。
9、负责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交通局内部机构设:
办公室、计划财务科、运输管理科、企业管理科、公路科。
瓦房店市港口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瓦房店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主任:林鸿年.联系电话:85616318设在交通局
职能:
1、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
2、负责文件收发,根据领导指示,组织起草工作总结、报告、文件等。
3、负责上级机关、领导有关批示、指示的运转、催办和查办工作。
4、负责保密及国家安全工作。
5、负责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防、防汛、计划生育、信访接待、爱国卫生等项工作。
6、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科作。
7、负责管理局党、政印鉴。
8、负责围绕中心工作进行调研和信息综合管理工作。
9、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10、负责交通系统史志工作。
11、负责机关车辆调配及管理。
12、负责机关后勤工作。
13、负责机关公费医疗工作。
14、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
15、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公路科
科长:陈立新(兼).联系电话:85612584
职能:
1、负责参与辖区内县级以上公路建设管理,参与监督检查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工程质量、路政管理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2、负责乡级公路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报,按标准要求报批村级公路提乡级公路、乡级公路提县级公路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对乡级公路勘测设计、工程施工、施工质量、乡道养护、技术指导和路政管理。
4、负责乡级公路路况普查和交通量调查,及时搞好归口统计报表。
5、负责乡级公路管理业务技术培训。
6、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运输管理科
科长:侯彬联系电话:85612056
职能:
1、负责审批核发集体、个体运输车辆营运许可证和经营行为年检年审的管理工作。
2、负责审批境内客运线路和协调审批跨市客运线路和出租客运汽车。
3、负责机动车维修网点布局规划和开业资格审查、审批的管理工作。
4、负责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及各种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
5、负责监督和检查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检测工作。
6、负责驾驶员培训管理和交通行业其他专业岗位资格培训管理。
7、负责交通系统内车辆及个体车辆安全管理。
8、负责行业归口统计工作。
9、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
科长:曲志艳联系电话:85614761
职能:
1、负责组织编报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含企业、公路、水路、交通规费征收与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投资)。参与交通系统重大体制改革协调和组织工作。
2、负责交通系统综合计划工作。
3、负责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理履行审批手续,负责企业审核、审批、撤并等管理工作。
4、负责监督检查交通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5、负责企业财务管理。
6、协调参与企业经营审计、离任审计,内部审计及其他专业性审计;协调组织交通系统财务、物价、税收大检查。
7、负责交通系统会计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
8、负责机关会计工作。
9、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企业管理科
科长:王义超.联系电话:85611266
职能:
1、负责局属企业宏观调控和体制改革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交通科技、设备、能源、技改和职工教育工作。
3、负责交通系统综合统计工作。
4、负责企业劳动工资管理。
5、负责监督检查企业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
6、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港口办
主任:张健民.联系电话:85611191
职能:
1、负责港口建设规划和资源设查工作。
2、负责对经营性港口、码头和水运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3、负责协调组织客货运输船舶检验、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实施安全管理。
4、负责对集体、个体运输船舶实施运政管理。
5、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道口办
主任:张健民.联系电话:85611191
职能:
负责全市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四、行政主要领导和单位办公电话
局长:王传迁85633168
副局长:张同香85631152
副局长:罗海艇85662633
副局长:马洪同85616247
副局长:曹玉斌8566218885616247
副局长:陈立新85612584
五、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
地址:瓦房店市新华路七号
邮编:116300
联系电话:85616381
传真:85616381
电子信箱:
联系人:朱健、吕庭龙
六、行政审批、审核、核准事项
(一)审批事项
1、铁轮、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坏路面的车辆行驶公路
2、乡级公路工程隐蔽工程、主要工序和重点部位转序
3、乡级公路控制区内临时建筑、构筑物、管线等设施及在用地内非公路标志
4、道路厢式货车运输业户开业
5、交通系统汽车二级维护
6、道路土石方运输业户开业与增置车辆
7、运输服务业开业
8、按行政区域管理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含一类企业)
9、公交业务
10、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企业开业
11、海上航运管理
12、港口(码头)营运审批(20万吨以下,不含省际间客运)
13、辖区内港口、服务业审批权(20吨以下,不含省际间客运港口)
14、辖区内航行的运输船、旅游船的审批
(二)审核事项
1、县、乡级公路工程项目
2、占、利用公路路产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4、公路控制区内临时建筑、构筑物、管线等设施及在用地非公路标志
5、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6、客、货道路运力投放
7、机动车维修企业、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许可
8、机动车租赁业经营许可
9、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许可
10、处地营运车辆驻在经营
11、交通运输车辆管理
12、土石方运输企业的年审年检
13、道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
14、土石方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15、装卸搬运企业经营许可
16、机动车一类企业经营许可
17、机动车二级维护企业经营许可
18、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
19、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
20、修船企业经营许可和生产技术条件认可
2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
22、地方港埠企业经营许可
(三)核准事项
1、道路货物营运业开户开业
2、农用车营运业开户开业
3、三类(单项)机动车维修厂、点开业
七、办事及审批等程序介绍
(一)道路运输管理方面:
1、线路客运班车管理的审核程序
线路客车新增线路及车辆、报废更新、变更路径、延长线路、增加班次,须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运管部门初审,所、站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2、出租汽车管理审核程序
出租汽车新增营运车辆、报废更新,须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运管部门初审,所、站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交通局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3、营运货车管理审批、核准程序
个体普通营运货车(含家用车)新增车辆、报废更新,由运管部门按现行程序核准。
营业性货运企业的开业、化学危险品运输企业的开业及其运输车辆的报废更新、个体持种营运车辆的开业及其车辆的报废更新,须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运管部门初审,所、站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
4、道路运输有关务业管理的核准程序
机动车辆维修服务业(包括二、三类维修企业、二级维护企业、机动车辆美容、刷车)的开业、变更,须上经营者提出书面申,填写有关表格,运管部门初审,所、站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交通局核准,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
具体办事机构为瓦房店市交通局运输科和瓦房店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以及运输所设在各乡镇办事处的运管站。
办事程序为:
(二)水路运输管理方面
1、审批权限
(1)港口(码头,营运审批120万吨以下,不含省际间客运)
(2)辖区内港口,服务业审批权120万吨以下不含省际间客运港口)
(3)辖区内航行的运输船、旅游船的审批
(4)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
2、办事程序
(1)业户申请
(2)窗口受理
(3)材料审核
(4)现场审核
(5)审批、发证
3、申报材料及法定时限
(1)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资格审批。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工商名称核准
4)资信证明
5)公司章程
6)投资协议
7)法人代表任命书
8)公司机构人员名单
9)水路运输筹建申请表
10)停靠港协议(旅客运输)
法定时限40天
(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船舶代理,货运代理)经营资格审批
1)成立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企业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书
5)资信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8)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及身份证明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3)修舰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4)合资、合作和联和经营的合同(协议)
5)A类修舰企业应有市计划、规划等部门的批文
6)法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7)企业章程
8)水工高施证明
9)电产设备、工艺设备、检测设备明细
10)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特殊工种明细
11)持证人员证件及复印件
12)厂房、场地使用证明
13)资信证明
1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法定时限30天
(4)办事机构设在瓦房店市航政管理所。
联系人:奚及瑗电话:85199188
(三)公路路政管理方面
1、挖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
(1)单位或个人书面向所在地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
(2)经所在地路政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同意后发给“挖占(利)用公路申请表”,按要求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单位需加盖公章);
(3)报批。属市公路处路政科批准的,由所在地路政管理部门上报;
(4)审批。市公路处路政科负责对国省干线和马北线、盖亮线、普皮线、得猴线、瓦交线五条县级公路的审批;其它县级公路的审批;其它县级公路按行政区划由所在地路政管理部门审批(下同);
(5)缴纳挖占(利)用路产赔偿费(所在地路政管理部门或指定银行);
(6)施工。影响交通,还需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7)时限。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批准时限内完成工程项目,不得拖延;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应在限定时限终了的前三天到原审批单位办理延期手续;
(8)施工完毕由所在地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验收。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坚决返工。
2、开设与公路平交道口
(1)单位或个人书面身所在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申请;
(2)经所在地路政客理部门现场勘查同意后发给“挖占(利)用公路申请表”,按要求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单位需盖公章);
(3)报批(同挖占利用公路);
(4)审批(同挖占利用公路);
(5)缴纳开设道口费用(同挖占利用公路);
(6)新开道口应低于路肩0.2米(因地形限制不能低于路肩时,应下水箅子)。路面应上沥青或水泥路面;
(7)修建标准
1)民用道口。一般采用矩形石砌边沟盖板。
①道口宽度仅限3米;
②边沟深度为≥0.6米;
③边沟宽度为0.8米;
④边沟底砌石最小厚度为0.4米;
⑤边沟墙最小厚度为0.4米;
⑥沙浆标号为75# ;
⑦盖板为钢筋混凝土板。
2)经营性道口。一般采用矩形石砌边沟盖板。
①道口宽度为6—8米;
②边沟深度为1.0米;
③边沟宽度为1.5米;
④边沟底砌石最小厚度为0.4米;
⑤边沟墙(台)最小厚度为0.4米;
⑦盖板为钢筋混凝土板。
(8)安装警示桩。警示桩应在路政人员指定的位置设置,警示桩必须选用直径80毫米的铁管制作,总长度为1200毫米,地下埋400毫米,地面800毫米。地上部分应涂刷红白相间颜色(每色200毫米)。
(9)时限。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项目,不得拖延。因特殊原因,不能完工的,必须在终了时间前三天到原申请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10)检查验收。由所在地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验收。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坚决予以返工。
3、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临建审批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特殊情况下,县级公路非经营性临建必须保持边沟外缘5米,经营性需保持边沟外10米。国省干线的临建和小城镇规划,需报经省批。同时备齐以下资料:上级规划土地部门批文、申请书、规划设计平面图纸等。
(1)单位或个人必须首先书面身所在地路政管理机构申请;
(2)经所在地路政管理部门现场勘但同意后发给“公路控制线内临地建筑申请表”,按要求用蓝黑或碳墨水填写(单位加盖公章)。画好平面图,填好几何尺寸;
(3)所在地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持表到规划土地部门和城建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将临建手续返回路政管理部门;
(4)需市公路处理政科审批的由所在地路政管理部门上报批。市处路政科审批后,县级公路的批件返回县市区路政所;国省干线呈报省局审批;
(5)已批准的临建,路政管理部门负责现场丈量定点放线,并在施工期间加强监督检查;
(6)凡未经交通、规划土地、城建部门共同批准或不按审批标准和要求修建的建筑均属违章建筑。违建一律依法拆除;
(7)临时建筑批件年内有效,逾期作废;
(8)临时建筑有效期为二年(期间因公路改护建需要时须拆除),期满应持临建手续到所在地路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续期手续,按违章建筑处理。对不予办理续期手续的临建,应按路政管理部门意见及时处理。
4、广告(宣传牌)设置
(1)国省干线
1)单位或个人书面向省局路政科申请,内容为设置的路线名称、地点桩号、式样、广告的内容、设置期限等;
2)经所在地路政管理部门现场勘察后,填写“公路控制线内临时建筑申请表”;
3)书面申请、临建申请表一同交所在地路政管理部门上报市公路处路政科,由市处路政科呈报省局审批;
4)省公路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派人勘察申请设置地点,明确审查意见;
5)广告申请批准后,方可设置,同时与广告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6)广告由辽宁公路广告公司负责设计、制作与安装;
7)一切费用由广告发布人承担。
(2)县级公路
1)广告发布人书面向所在地路政管理部门申请(内容同干线);
2)由所在地路政客理部门现场勘察后填写“公路控制线内临时建筑申请表”;
3)按分级管理原则马北线、盖亮线、得猴线、普皮线、瓦交线县级公路由所在地路政客理部门上报市处路政科审批;
4)由路政管理部门审定样式,确定尺寸及埋设地点。由广告发布人制作与安装;
(3)所有广告(宣传牌、指身牌)的设置牌端垂直距离应在公路用地以外。
(4)所有广告(宣传牌、指知牌)均按临建管理。
(5)广告经营者应加强对广告牌整洁和设施完了,不得损害公路的形象。
5、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公路
(1)超限运输车辆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输车辆:
1)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4.3米以上;
2)车货总长度为25米以上;
3)车货宽3.5米以上;
4)车货总载质量40吨以上;
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6)40英尺半挂列车运载两个20英尽国际集装箱重箱,其总质量或轴载质量超过本条第5项规定限值的集装箱半挂列车。
(2)申请。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超限运输的书面申请及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货物名称、质量、外廓尺寸及总体轮廓图;
2)运输车辆的厂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3)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4)车货总质量在40吨以上60吨以下,承运人在起运前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车货总质量在60吨以上100吨以下,承运人应在承运前3个月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车货总质量在100吨以上及其他特大型物件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6个月至1年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3)审批。
1)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公路实行一件次一批制度;
2)跨省(市)自治区的,需经沿线有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3)跨地(市)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4)承运人应一次性缴纳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费用。同时还应缴纳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早期损坏的补偿费。
5)各级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超限运输车辆的监控工作。对擅自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路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承运人停止行驶、卸货、补办手志,按损坏程度给予经济补偿并处以罚款。
6、封闭交通管理
(1)有上级工程部门的开工报告及批复;
(2)填写封闭公路申请表;
(3)报批。国省干线由市处审核报省局批准;县级公路报市处和市公安部门批准;
(4)公告。国省干线公路刊登辽宁日报公示,县级公路刊登大连日报公示;
(5)选择绕行路线,设好交通标志,保障安全畅通。
7、公路路树砍伐
(1)控占砍伐路树
1)在县级以上公路开设道口或埋设管线等需砍伐路树的,应在填写挖占(利)用公路申请表的同时填写“公路路树砍伐申请表”;
2)待批准后,按赔偿标准缴纳路树赔偿费;
3)砍伐后的路树归公路所有。
(2)妨碍通信、电力线路安全修剪路树
路树妨碍通信、电力等线路安全需修剪时,有关部门必须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修剪,不得随意乱砍滥伐。
(3)抚育更新砍伐
公路的改扩建或需对路树更新时,应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部门办理砍伐路树许可证。
8、路产赔偿
(1)按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局共同批准下发的辽宁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标准收取路产损失赔偿费;
(2)罚款部分一律上缴市财政;
(3)路产损失赔偿费标准。
9、时限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收到挖占利用、跨(穿)越公路、公路用地、临建和超限运输的申请后,均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
办事机构分别在瓦房店市交通局公路科和瓦房店市公路管理段所属的路政管理所。
局公路科联系人:陈立新电话:85616196
路政所、联系人:张士俊电话:85663951
八、交通行政执法内容:
负责全市交通行业管理,包括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行业及运输服务业管理、出租车管理、汽车、船舶维修行业管理;地方港口、航道、船舶、航政安全监督等交通行业的管理;地方宫货运输船舶检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管理;公路路政、路产管理;依法处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及实施公路建设项目的行为;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交通领域治安管理和治安综合治理;交通行政复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
九、交通行政处罚内容:
1、道路运输管理方面:
主要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于2001年8月20日公布的第5号令)等。
2、路政管理方面:
主要依据《依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于2003年4月1日执地的第2号令)和《公路法》等。
3、水路运输管理方面:
主要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水路服务业管理规定》等。
十、交通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十一、群众投诉部门及联系电话:
投诉部门为交通局办公室和运输管理科。
联系电话为:8561631885612056
十二、直接为市民为企业服务的电话及举报监督电话为:85616318856311528561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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